丁某某
金某某
张国英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武某支公司
赵树起
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武某县。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武某县。
原告:张国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武某支公司,住所地武某县建设西路74号。
负责人:何之海。
委托代理人:赵树起,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理赔员。
委托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武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丁某某、金某某、张国英负担。
审判长:程保义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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