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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王某、任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王某
任某
孙亚军(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李亚文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宝强,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蠡县桑园镇园北村3区147号。
被告:任某。

被告
委托代理人:孙亚军,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任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审判长:房云静

书记员: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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