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
经营者: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原告丁立国与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六月七日原告丁立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立国撤回对被告雄县浩楠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中心、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由原告丁立国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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