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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赵某、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
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
刘赛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丁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系肇事“冀E×××××、冀E×××××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司机。
被告: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
地址:衡德路二汽服务站院内。
被告:刘赛。系肇事“冀E×××××、冀E×××××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丁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丁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某、刘赛、衡水金某货物运输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丁某某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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