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辛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千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谭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中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千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玲妹
书记员:顾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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