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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兴河铸造厂。负责人:席永占,职务:厂长。不公开理由:调解。
审判员 钱英
书记员: 杨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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