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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张某某等与沧州兴河铸造厂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兴河铸造厂。
负责人:席永占,职务:厂长。
不公开理由:调解。

审判员 钱英

书记员: 杨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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