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福金,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52XXXXX。
被告贾宝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132XXXXX,电话136XXXXX。
委托代理人张志芳,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福金与被告贾宝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丁福金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福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丁福金。
审判员 冯常洋
书记员: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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