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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赵川镇安家窑村。
法定代表人:梅群力,该公司董事长。

丁某与河北省大白阳金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丁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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