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平
秦兰(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
张某培
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张某来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杨静
原告丁某平。
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培。
委托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来。
委托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78号维也纳花园34号楼3层。
负责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平诉被告张某培、张某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丁某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丁某平负担。
审判长:房伟
审判员:韩鑫
审判员:王守萍
书记员:王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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