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个体经营户,现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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