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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成诉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丁某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成与被告姚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成负担。

审判长:王田

书记员: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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