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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申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张小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原告丁某某,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农民,住大名县。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丁某某被告申某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尤鹏飞
审判员:王太平
审判员:杨佩

书记员:王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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