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瑞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龙海工业用呢厂退休职工,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儒,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郭亚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富强街东段体育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靳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晨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岩与被告李长某、李某某、郭亚楠、李某1、李某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瑞岩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丁瑞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瑞岩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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