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巧,系被告张某某妻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恩
书记员:张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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