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贺若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丁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丁某、陈彧与被告丁矞、丁某、贺若珣、丁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丁某、陈彧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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