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垦社区第七管理区工人,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羿洪刚,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刘某于2013年4月10日通过两次转账给丁某某的310,000元是否是偿还丁某某诉请的380,000元借款。二审庭审时,丁某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结合一、二审庭审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丁某某与刘某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情况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中不够清晰,应进一步查明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 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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