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喜,经理。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云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丁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清偿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0元由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87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丁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清偿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清偿尚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0元由被告唐某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子良
审判员:王淑芬
审判员:杨立鑫
书记员:马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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