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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田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
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申请人丁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默,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申请人丁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的财产在4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丁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的财产在45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丁某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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