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与孙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系原告丁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宇,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收益(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投资回报率13%的标准,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归还的投资收益5,00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资金委托给被告进行经营,被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原告的投资回报率为13%/年,自资金汇入被告账户之日起按原告实际出资额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300,000元,但本案中原告仅主张通过中国民生银行向被告转账的投资本金200,000元及相应收益。投资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5,005元,但至今未向原告归还投资本金及其余投资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转账截屏、2018年1月至3月双方微信往来记录为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被告,并由被告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资金进行经营,以期最大限度获取收益。原告需以人民币现金的形式出资,被告将资金用于低风险金融产品。原告委托管理资产金额共计300,000元,应于签订协议当日内将款项全额付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资金,亦可以对委托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并保障其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保证资金安全。被告承诺将受委托管理资产定向投资于公司合作的指定项目,每月为原告提供银行对帐单。为扩大委托资产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被告有权批准吸收新的委托人加入,其他委托人不得阻扰。原告享受投资回报率为13%/年,只投资一年,于资金汇入被告帐户之日起计算,具体按原告出资额计算,按原告要求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投资回报。同日,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0,000元至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17年1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5,005元。
  本院认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没有明确载明委托投资项目,仅笼统表述为“公司合作的指定项目”、“低风险金融产品”;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理资金,有权批准吸收新的委托人加入以扩大委托投资规模;原告按照固定比例13%/年获取固定投资回报,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实为借贷。被告仅支付了原告5,005元,未按约每三个月与原告进行结算,显已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按照期内约定标准支付收益,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事实的抗辩及证据的质证,本院依据庭审确认的证据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某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的标准,自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5,0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计2,908.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