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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熙某与丁熙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熙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熙某与被告丁熙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熙某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  盈

书记员:郑雪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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