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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刘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丁某某欠款1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丁某某欠款1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丁某某欠款1万元。
二:被告刘某某、郭某如未按时足额给付借款,原告丁某某可就全部借款总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诉讼费275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郭某、刘某某负担,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丁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 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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