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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张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吴金花
张某
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吴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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