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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王鸿源与连某某、殷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鸿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红光,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崇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丁某、王鸿源与被告连某某、殷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王鸿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王鸿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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