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龙
滦平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于全
单冬雪
冷雪原
原告丁海龙。
被告滦平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全。
被告单冬雪。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冷雪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龙与被告滦平县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全、被告单冬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海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东雪、于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海龙撤回对被告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东雪、于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丁海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丁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海龙撤回对被告滦平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东雪、于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丁海龙负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刘庆禄
审判员:侯宗雨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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