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与甄新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新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存高,男,住磁县,系被告的堂兄弟。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甄新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被告甄新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存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甄新年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甄新年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4日13时许,原、被告在磁县台城乡中城基村雷刚饭店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甄新年将原告丁某某打伤,原告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磁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甄新年作出行政处罚,但对民事赔偿未做处理。原告丁某某向被告索要赔偿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甄新年因琐事与原告丁某某发生争吵并将其打伤,依法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丁某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其中:磁县肿瘤医院住院费941.76元、邯郸市公安局法医医院(邯郸市人民医院)住院费1736元、河北省眼科医院诊疗费1251元、邯郸市口腔医院诊疗费360元、邯郸市中医院诊疗费2704元,以上各项合计6992.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日计算,原告实际住院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50元×6日);3、误工费,原告实际住院6天,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99元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为325元(19799元÷365日×6日);4、护理费,原告称其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张萍护理,按照2015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99元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为325元(19799元÷365日×6日),以上各项损失合计7942.76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及手机损失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考虑到原告所提交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中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正式的交通费票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手机损失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手机系被告损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原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其主张的手机损失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甄新年应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4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甄新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42.76元;
二、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甄新年负担50元,原告丁某某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艳萍 审 判 员  孙连达 人民陪审员  李世杰

书记员:朱丽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