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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腾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腾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长期不工作,好吃懒做,沉迷于赌博,为了拿到钱经常殴打父母,还曾信用卡透支,由父母帮其还钱。2017年9月,被申请人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在奉贤区中心医院抢救,被申请人不顾重伤的父亲,抢走申请人借钱筹集的医疗费拿去赌博。后续为了要钱,甚至掐申请人的喉咙,砸坏申请人家中东西,拿菜刀追杀被申请人的舅舅。鉴于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申请人于2018年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法院于2018年2月6日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但人身保护令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南桥有住所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搬出申请人的住所,居住至今。期间,趁村委会工作人员下班时间、派出所警员不在场的时间,继续并且持续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骚扰等人身保护令禁止的一系列行为,申请人多次报警,但收效甚微。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腾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腾某某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腾某某迁出申请人住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申请人的陈述有青村镇申隆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丁某某家庭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主持双方作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予以佐证,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现申请人认为可能有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腾某某对丁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腾某某骚扰、跟踪、接触丁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腾某某迁出丁某某的住所。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腾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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