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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志与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于某
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
丁永志
丁佳楠
金桂香
郭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
赵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佳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金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桂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睿,该公司理赔部职员。
上诉人于某为与被上诉人丁永志、丁佳楠、金桂香、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南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霁虹
审判员:李朝东
审判员:刘岩

书记员: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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