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张某彬
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原告丁某某。
被告张某彬。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
代理人沈雅天,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彬、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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