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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刘天兵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丁某
刘天兵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刘天兵。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天兵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丁兰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天兵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丁兰位于连云区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王双林

书记员:王梓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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