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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中俄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10号楼。负责人:宋景东,该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延琪,男,该管委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需要继续完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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