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农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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