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丁某某与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丁某某
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农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胡月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