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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1与丁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逸,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全,上海勤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1与被告丁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文妹遗留的遗产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997.33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杨文妹与丁亚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名子女:丁某1、丁建凤。丁亚男于2003年8月27日报死亡,杨文妹于2019年6月16日死亡。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3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丁2给付被继承人杨文妹抚恤金64,997.33元。上述案件判决后,丁2已将相应钱款转账至法院账户,但被继承人杨文妹于判决生效之前死亡。被继承人杨文妹于2019年1月12日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其一切财产由原告一人继承。
  被告丁2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诉状所称的身份关系无异议,对杨文妹、丁建凤死亡情况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该遗嘱形成时间系2019年1月12日,被继承人写遗嘱时还与被告及被告父亲共同居住,居住过程中没有书写情况,也没有告知被告书写了遗嘱,现不认可该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配。被告丁2在庭后向本院书面表示:对原告提供的遗嘱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抄写形成,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机械的抄写行为。
  经审理查明:杨文妹与丁亚男系夫妻关系,丁某1、丁建凤系杨文妹与丁亚男所生的子女。丁亚男于2003年8月27日报死亡,杨文妹于2019年6月16日死亡。丁建凤于2018年11月9日报死亡。丁2系丁建凤的女儿。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杨文妹的父母均先于杨文妹死亡。
  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5民初3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2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杨文妹抚恤金64,997.33元。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
  杨文妹于2019年1月12日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的一切财产由儿子丁某1继承”。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现并无证据表明杨文妹生前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根据杨文妹于2019年1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1478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丁2应给付杨文妹的抚恤金64,997.33元归原告丁某1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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