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忠,香河县县城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丁某1与被告丁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丁某1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某1负担。
审判员 韩 利
书记员:王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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