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丁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曲阜西路XXX号。
被告:丁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诉被告丁某2、丁某3、丁某4遗嘱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瞿建萍
书记员:张怡婷 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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