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万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月12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赣C3**** 的小轿车行驶至万某某**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万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本人的供述,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万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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