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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清辉、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率,应视为该借款不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其表姐已经代为偿还借款5000元,经本院查证属实,故应在被告的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人民币1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50元,被告周某某负担150元。
上述给付内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立新

书记员:黄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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