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丁某某,女,1971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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