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运桥,松滋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地:松滋市,
被告:谢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地:松滋市,
被告:许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谢某2、许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丁某与被告谢某1、谢某2、许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许某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申请对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许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判决书中一并处理。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陈荣
人民陪审员 周小芳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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