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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刘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武亚杰,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被申请人:江月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丁某某于2018年7月4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江月英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丁某某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47号1幢1-2号房屋(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江月英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丁某某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书记员:韩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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