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丁某于同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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