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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