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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御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丁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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