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军,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御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丁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泰威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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