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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倪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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