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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某与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暮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丁春某与被告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丁春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春某以现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丁春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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