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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任某某、张某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徐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住址:齐齐哈尔市。
被告张某某,住址齐齐哈尔市。
被告尹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张某某、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任某某、张某某均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某某、张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因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尹某应对其保证担保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原告丁某某向被告任某某、张某某主张的借款47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人民币1,060,000.00元;
二、被告尹某对其所担保的47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0.00元、诉讼保全费2870.00元,由被告任某某、张某某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人民陪审员  袁 伟

书记员:曹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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