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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丁某某与庆安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某某,男,住庆安县。
原告:丁某某,男,住庆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和,男,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姝,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某某(未出庭,简历不详)

原告丁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庆安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丁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1.00元免收。

审 判 员  赵永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力 人民陪审员  霍长宝

书记员:张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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