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丁晶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丁建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蒋秋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丁晶晶、丁建英、蒋秋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4月26日,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胡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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