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吕树茂,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元氏县。被告: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职务经理。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石某某元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书记员:王凯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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