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丁文彬与被告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程某某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程某某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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