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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彬与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丁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崛,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丁文彬与被告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程某某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程某某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杨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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