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丁某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之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丁某某1,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住址送达不能,经查证,仍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建新
书记员:王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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